《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日前,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保护资金支出范围、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分配与管理、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分配与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5章共计35条内容。
《办法》指出,保护资金分为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和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中央本级项目资金包括文化和旅游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为各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
其中,组织管理费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调查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出版、咨询评审、交流培训、数据库建设等。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用于补助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用于补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用于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用于补助开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用于补助对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等。
《办法》明确规定,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