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推动全省旅游民宿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制订了《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导则(试行)》。现印发实施,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开展相关创建工作。

附件: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导则(试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2月10日


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导则

(试行)


一、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山东省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优化民宿经济发展环境、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导则。


1.2 民宿集聚区是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部分区域内,依托景区化村庄和乡村旅游重点村为主体,民宿集中连片规模化发展,形成以民宿业态为特色产业,以民宿品牌为核心吸引,以民宿体验为主要消费方式,以民宿经济为主要经济形态,带动乡村旅游多业态发展的一种新型乡村休闲度假部落(度假村),是一种有别于传统景区依附型和配套型住宿的新型旅居生活社区。区域内合法民宿房间总数不少于100间。


1.3 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以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为统领,坚持高质量发展,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发展、融合发展、绿色发展、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原则,促进发展要素集聚和市场消费转化。

1.4 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坚持“政府主导,示范引领,严格标准,统一认定,动态管理”的方针,建立相应的管理和退出机制。


1.5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单位。


二、创建目标


2.1 乡村振兴示范区。促进民宿业态连点串线成片发展,建立完整的休闲度假社区,推动民宿经济成为“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重要通道,成为人民生活的幸福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建设美丽山东的发力点,为乡村振兴注入新活力。


2.2 共同富裕先行区。深挖当地旅游、生态、文化等资源,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对原乡民宿主的培养,形成能人引领+村民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共富”模式,实现共享增值收益,达到共同富裕


2.3 三产融合样板区。发挥“一业驱多业”的溢出效应,重视三产融合,延伸业态链、产品链、服务链、品牌链,打造一产景观化,二产场景化,三产价值多元溢出化的多业态融合供给,构建复合型产业体系,实现体验消费的价值最大化。


2.4 生态环境保护区。依托生态资源,转化生态优势,坚持有序规划、科学布局、规范运营,合理开发,发挥旅游民宿复合生态功能,推动村容村貌由“农村”向“微度假目的地”转变,使生态更宜居,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共同提升。


2.5 品牌打造创新区。整合本土品牌,引进知名品牌,培育特色品牌,集聚品牌力量,塑造集聚区的整体品牌形象和价值,形成山东民宿集聚区特有的IP,提高山东民宿的品牌辨识度,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创建任务


3.1 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治理体系


3.1.1 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单位应设立旅游民宿集聚区管理运营架构,鼓励借鉴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发展模式,探索管委会+公司的管理模式,内设组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能实现对旅游民宿集聚区的常态化统一管理。


3.1.2 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做好民宿集聚区发展规划,将民宿集聚区创建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全域旅游、旅游休闲名镇、旅游重点村镇等相关规划中,充分体现旅游主体功能区的建设要求,编制民宿集聚区公共服务、营销推广等规划、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


3.1.3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项目联审、投融资、标准化、考核激励等机制,将民宿集聚区建设情况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3.1.4 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加强民宿集聚区人才招引,引进或培养民宿经营管理服务、设计人才和投资者、运营者,创新创造自主品牌,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提高民宿产业的运营力和服务品质


3.2 突出创建特色,促进高质量发展


3.2.1 民宿集聚区内具有优质、丰富、独特的文化旅游资源,区内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农业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丰富多彩,乡村风貌、乡村文化传承保护转化利用较好,可提供休闲、民俗、农耕体验等多种类型的体验活动。


3.2.2 市、县文旅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强化旅游民宿集聚区资源整合,多渠道开发乡村资源,导实施“住宿+”运营模式,实现住宿与特色餐饮、农副产品、文创产品、非遗文化、乡村历史等旅游资源的有机融合,创造集聚区内浓郁的生活体验环境氛围。


3.2.3 民宿房间装饰及设施应围绕乡村风情凸显地方文化主题,坚持一区一特色,突出山岳型、滨海型、海岛型、田园性、文化型、生态型等特色,民宿服务品质不低于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山东省《民宿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规定要求。


3.2.4 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积极引进有竞争力的民宿品牌入驻,鼓励乡(镇、街道)政府、村集体组建经营性公司,盘活闲置宅基地,支持旅游民宿企业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开发、重组并购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发展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支持互联网企业整合上下游资源,拓展乡村民宿服务范围。


3.3 坚持融合创新,丰富产品业态


3.3.1 强化旅游民宿集聚区与本地资源融合,实施“住宿+”运营模式,拉长产业链,以多业联动、多业融合,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综合性旅游产品。


3.3.2 住宿+特色餐饮。将本地食材、传统烹饪、特色名吃融入民宿聚集区产品中,精细化制作,推出“民宿美食菜单”“乡村美食大宴”,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味道。


3.3.3 住宿+购物。设立线上、线下购物区域和平台,将乡村农副产品、地域特色商品、文创产品置入其中,打造“民宿+地域名品”“民宿+乡村集市”特色产品,提升民宿聚集区综合消费。


3.3.4 住宿+农事体验。在集聚区内提供乡村生活和农事场景,设计农业体验创意项目,发展美术馆、儿童乐园、培训学校等,为游客创造沉浸式氛围,增进游客与村民的交流,提升游客对乡村生活深度体验感。


3.3.5 民宿+微度假。开发“民宿+房车营地”“房车+夜间消费”“民宿+垂钓、骑行”“民宿+温泉、森林浴”“民宿+宠物”“民宿+剧本杀”等体验微度假项目,通过文化理念输入、创意设计、社区社群营造、消费场景拓展等方式,构建主客共享的现代化乡村休闲美好空间。


3.3.6 民宿+小型团建活动。依托乡村平原、山地、森林、河道、湖泊等自然资源,开发小型团建项目,吸引团建、年会、研学、培训等团队客群,拓展民宿承载空间。


3.3.7 民宿+文化休闲。将乡村古建筑、传统工艺、名人历史、非遗展示等特色资源打造成特色工坊、文化休闲、文创创意、非遗展馆等产品,顺应乡村夜游消费趋势,打造夜间游乐、夜间演艺等为代表的娱乐场景。


3.4 实施联动营销,打造特色品牌


3.4.1 完善营销机制。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制定旅游民宿整体营销规划和方案,建立多部门联动宣传机制,多元化传播机制,实现产品开发与市场开发无缝对接。设立旅游营销专项资金,鼓励制定客源市场开发奖励办法。

3.4.2 拓展营销方式。进一步挖掘和展示地区特色,将商贸活动、文化节庆、体育赛事、乡风民俗等拓展为宣传推介重要内容,讲好“民宿主故事”“老板娘故事”“创业者故事”“美食故事”“网红打卡点故事”等,打造“有故事的民宿集聚区”。发挥两微一抖、小红书等新媒体传播、营销的重要渠道作用,培育地方“网红”,让好物、好景通过抖音进入游客视野。


3.4.3 打造特色品牌。树立品牌意识,提升旅游民宿集聚区品牌影响力,打造本土化特色民宿品牌,培育乡村专属的文化IP,招引国内知名品牌民宿落地,统一打造对外的品牌形象,形成品牌价值。


3.5 完善基础设施,实现共建共享


3.5.1 集聚区应有便捷的自驾交通条件和通达性,与相近的客运站、高铁站、高速公路出入口、轻轨站、地铁站及邻近的景区(点)、度假区(点)等有完善的接驳系统,区内道路及公共交通网络布局合理,通景公路两侧绿化美化,有条件的建设骑行慢道、休闲步道、行车驿站、房车营地、充电桩等配套设施,方便游客出行。


3.5.2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采取措施帮助民宿集聚区建设与乡村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布局合理,场地体现生态性,充分满足游客接待量需求。


3.5.3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在民宿集聚区或所在辖区内景区、度假区设立游客咨询中心,或实现辖区已有景区、度假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开放、共享,为游客提供常态化的旅游咨询服务


3.5.4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制定措施,推动各民宿依法接入公安部门的旅客入住登记管理系统。指导民宿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3.5.5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健全民宿集聚区内旅游标识系统,布局与数量合理,重要节点应有集聚区导览图或全景图,重要服务设施应在图中标注,外部道路交通公共标识设置科学、合理、美观。


3.5.6 民宿集聚区内旅游厕所配置数量要与接待能力相匹配,布局合理,专人管理,干净卫生。


3.5.7 民宿集聚区内需设有临时医疗救护站或相关兼职人员,能够与周边专业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具备应急救助条件。


3.5.8 民宿集聚区内要覆盖免费无线网络,建设线上服务平台,开发民宿集聚区APP或能够有效对接第三方平台,保障及时预订、预约及支付服务。


3.5.9民宿聚集区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生物多样性、环境质量优良性、传统村落原有肌理和建筑元素。注重文化挖掘和传承,构筑具有特色的民宿集聚区建筑风格。倡导绿色旅游消费,推广节水节能产品、技术和新能源燃料的使用。


3.5.10开展民宿集聚区主要旅游线路沿线风貌集中整治,在路边、水边、山边等区域开展洁化、绿化、美化行动,在重点旅游村实行“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和垃圾污水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全面优化旅游环境。


3.6 加强指导监管,提升服务水平


3.6.1 民宿集聚区要设立服务质量专职管理组织,制定完善的民宿服务质量标准和督导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3.6.2 民宿集聚区要主动跟踪游客评价,征求游客意见,接受游客监督,对外公布质量监督电话号码和投诉渠道,及时认真处理游客意见和建议,做到投诉必复。


3.6.3 市、县文旅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体验环境。转变服务理念,提供“管家式服务”,营造共享空间、共享话题和共享生活。


3.6.4 民宿集聚区要突出乡风文明,尊重当地风土民情和文化习俗,处理好民宿业主、游客与原住民之间休闲旅游生活的关系,营造民宿与邻里之间睦邻友好的人文环境氛围。


3.6.5 鼓励发展民宿经济实现共同富裕。县(市、区)、乡(镇、街道)要鼓励以村集体、合作社、运营公司等载体流转土地、植被、建筑物等资源,保障村民基本利益。鼓励村民以自住房屋、承包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等资产入股民宿项目,有效提高村民资产性收入。通过培训再就业、农产品回购、购买服务等调动村民参与积极性,共享发展成果。


四、政策措施


4.1 土地政策


4.1.1 市、县、乡应强化民宿集聚区用地保障,在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支持民宿项目,支持将民宿集聚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


4.1.2 鼓励探索村集体土地入市的改革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实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部分流转部分自用”政策。鼓励农户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或将闲置宅基地统一流转给村组织,由村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招商经营。


4.1.3 旅游民宿要有明晰的产权关系,防止违章建筑。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创业发展旅游民宿的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共同发展旅游民宿。


4.2 资金政策


4.2.1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加大民宿集聚区财政支持力度,探索将乡村振兴资金、小流域治理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等进行有机整合,集中用于民宿集聚区建设。创新旅游民宿集聚区发展投融资机制,支持探索运用发行国债和地方债的方式进行旅游民宿集聚区基础设施改造,引导各类资金参与民宿集聚区建设,鼓励开发性金融资金为民宿集聚区提供支持。


4.2.2 民宿集聚区所在县的乡(镇、街道)应将民宿纳入本地中小企业扶持范围,给予金融信贷支持、房租减免、税费支持等措施


4.2.3 县(市、区)、乡(镇、街道)探索成立民宿集聚区建设资金平台,统筹整合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共同发展民宿集聚区,重点用于民宿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推广等。


4.3 审批政策


4.3.1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因地制宜针对民宿集聚区推出工商登记、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专用管理办法和协调办理机制,促进民宿规范化发展,保障投资、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可持续发展。


4.3.2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对民宿集聚区制定简化审批联合审批程序等,简化集聚区内民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4.4 人才政策


4.4.1 民宿集聚区应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引进民宿经营、管理、设计、服务等高层次人才,给予高层次人才个人工作和生活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4.4.2 旅游民宿集聚区所在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每年要组织开展民宿从业人员集中培训。


4.4.3 创建单位县(市、区)应建立民宿集聚区专家智库,定期开展相关活动,并实施动态管理。


五、验收管理


5.1 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工作按照自评、地方申报、审核公布、创建实施、考核验收、复核督导的程序进行。


5.2 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由所在地县(市、区)文旅主管部门向市级文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最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5.3 加强创建工作日常指导,按照“成熟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指导创建单位开展自评,达标后申请验收。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考核验收,验收通过后命名“山东省旅游民宿集聚区”。


5.4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已命名的民宿集聚区适时组织复核,复核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不文明旅游现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示范区,视情况予以警告或撤销。被警告的旅游民宿集聚区,对照问题积极整改,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验收。被撤销称号的旅游民宿集聚区,三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来源: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