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规范娱乐市场秩序,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答记者问
近期,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及具体规定等问题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办法》是为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2013年起施行至今已有九年时间,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娱乐市场的发展变化,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如取缔难等具体问题,需要修订《办法》赋予监管手段与措施。同时,国家出台或者新修订了一批与娱乐场所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消防、环保等方面改革也在逐步深化,需要《办法》与之衔接,将“放管服”改革红利落到实处。
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修订与上位法不符合的条款。例如,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的规定,落实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取消外商投资娱乐场所限制等。二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并与有关改革措施做好政策衔接。与消防、环保改革做好衔接,不再将获得消防许可、环保达标作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的前置条件;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部委名称变更做好衔接,修改相关部门名称;与国务院要求取消各类证明事项改革做好衔接;与信用管理改革做好衔接等。三是突破解决了执法实践中无证娱乐场所取缔难的问题,依据新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设置处罚条款。
问:对外商投资娱乐场所是怎么规定的?
答:2020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据此,对外商投资设立场所已无投资比例限制。《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明确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层级,取消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要求。目前,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没有投资比例限制,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另外,港澳台投资参照此政策执行。
问:《办法》修订后,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再需要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了吗?
答:《办法》原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提交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已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生态环境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娱乐场所的环境噪音达标不再是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的前置条件。二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经取消了建设娱乐场所填报环评登记表的要求。据此,娱乐场所设立时不再要求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为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持一致,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生态环境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问:《办法》修订后,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再要求提供消防救援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了吗?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未取得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同时,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为了适应消防改革的需要,并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持一致,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时不再要求提供消防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问:《办法》修订后,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是否有所加大?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取缔”可以采取责令关闭等具体措施,并依照《行政处罚法》明确对无证经营取得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是明确了以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二是明确了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方式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三是与信用惩戒措施相衔接,将《办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改为“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来源:中国文化报